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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05 11:02:59   发布者:怀恨在心网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媒体作为信息源与公众之间的传播中介,掌握着何时传播信息、如何传播信息、传播什么信息等事项的决定权,处于信息传受关系中的施控位置,能够利用信息传播控制权对受众施加媒体所欲达到的目的。例如,希望通过某种特定措施来缓解社会紧张关系的论证,只对那些期待社会稳定的人有说服力,却很难说服那些盼望社会冲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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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在报道诉讼案件时尽管也追求客观公正,但往往会流露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并调动社会民众的情绪,对法院形成巨大压力,迫使法院裁判不得不向媒体倾向的一方倾斜。尤其是从事法制新闻报道时,媒体任何不负责任的评说,都将会造成人们对司法的误解,降低法院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25可见,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负面报道很多并非是中立评价,媒体评价标准很多情况下存在偏颇。法官能否恰当考虑媒体的听众意义,会影响判决在整个社会中的修辞说服效果。媒体的本来功能是传播信息,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客观、真实报道,不得为增加新闻的关注度而故意歪曲事实,做虚假报道。

首先,媒体应加强职业自律,客观公正报道法制新闻事件。佩雷尔曼进一步发展了修辞中的听众理论。"《女儿经》言:"是与非,甚勿理。

但细分之,民间调解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愿在都信得过的亲属邻里友人的调解下和解,或亲属邻里友人等主动干预,说服当事人各方以协议的方式达成和解。肖传林:《传统的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春杨:《论我国传统纠纷调解机制对构建和谐农村的意义》、周东平、周宗良:《以传统和谐文化推进我国修复性司法的建立》,载《儒家法文化与和谐社会》,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国家对于这种习惯法不仅默许而且支持。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东乡人则好耕读,"聪察善讼,俗号殷富。清河太守崔景伯是有名的孝子,其治下有一人不孝,吏欲治其罪,崔景伯的母亲告诉儿子可将不孝子带到家中住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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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黄宗智教授对调解制度泛滥以及第三领域中充当调解人的乡保、衙役职权的滥用及危害也作了深刻的论证。综合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点:第一,可以预防矛盾激化,大事化小,阻止纠纷演变成重大的刑事案件。2005年,民事一审案件4380095件,调解各类纠纷4414233件,调解成功率96%,不履行、反悔起诉到法院的52144件,法院维持41201件,维持率79%,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84.7万个,人民调解员509.6名。"法庭认为100年前,原告邓氏已是村民,与陶氏、袁氏村民合资兴建学校并同样得到祖堂分发的金钱。

所以薛守举恳请"本府老爷究断正法"。一些思想家所论证的和谐是社会的协调和公正。"(35)这些立法标志着调解制度已经进入近代化的转折。⑤ 学界曾经普遍认为,中国古代的调解虽然普遍存在,但是直到元代才正式入律并具有法律的意义。

民事纠纷官司一旦打到了州县官衙中,官府则大多会依照律例作出胜负输赢的裁决。"唐代贾公彦注道:"六乡之民,有争讼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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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在"最初阶段"被驳回的诉讼纠纷,或自行解决,或再通过民间调解,或纠纷存续。(52)参见前引(19),黄宗智书,第57-56页、第106-109页。

于成龙在判词中苦口婆心告诫郑家不要听从讼师的教唆,并以同村之谊应该"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古训开导郑家,最后判道:"至耕牛一节,乃照地保调处办理可也。因为孔子主张以孝治天下,但是在此案中,孔子对不孝子不仅不惩罚,反而赦免。纠纷发生后,"中人"往往转变为最有力的"证人"。(29) 但是,官府对纠纷的解决,并不只是调解一种方式,除发回原地由当地负责人,如乡保、族长调解或亲自调解外,裁判也是一种方式,而且往往是主要的方式。注释: ①中国古代的蒙书,如《三字经》、《弟子规》等,在中国古代社会流传广泛,影响深远,其所宣扬的价值观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主流价值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调解传统,是中国古人智慧的结晶,也是祖先留给现代社会的宝贵的精神遗产,其对当今的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起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2.调解制度的负面影响 传统调解制度在实施中,也有一些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官府的调解,影响面更为广泛。

(38)参见马小红、庞朝骥等:《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图说中国法律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6页。"一些婚姻田土等"细故"纠纷则调和之,过失杀伤人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17)我们也许应该更为关注一种较为超脱的建议:"即暂且搁置关于调解的意识形态之争(虽然这也很重要),而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调解制度的程序原理和中介系统上,或许能更好地减少一些无谓的争论。从华北地区的几个村庄20、30年代的纠纷解决调查资料看,民间调解解决纠纷的成功率占有相当的比例。

总之,中国古代的调解不仅是一种有别于通过公堂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而且其本身的机制也是多元化的。执政季孙听到这件事后,非常不满,他认为孔子欺骗了他。但是,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及其理念是通过怎样的途径在社会中得以实践,充分发挥效用。要在,官府除了调解外,依照律例的裁断也往往是纠纷当事人一般不愿将纠纷闹到官府的原因。

" 中秋前夕,罗城县令于成龙路过一家月饼店,看到里面正在争吵。用简单快捷、效率高而成本低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不仅仅是中国古人,而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需求。

3.调解制度在现代中国的发展 调解制度在现代中国的发展也有许多值得我们骄傲的地方。至今中国的土地上许多自然村的地名都有着聚族而居的历史烙印。

因此我们不能由此断定调解制度在元时"入律",更不能说其在元代才具有了法律意义。西方社会对国际争端、劳资纠纷采用调解的方法加以解决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比如顺治时期"春亭社户人薛守举启为指地打诈恳乞究断事"记载,薛守举于顺治七年在中人刘守才的见证下,用十六两银子买到孔尚诵二亩地。"这段话,充满着中国古人化解纠纷的智慧。如果涉及到复仇的案子,比如过失杀死了某人的父母,孝子有复仇之责,所以不能阻止死者的子孙复仇,但应该劝说过失杀人者避之他乡。"(37)一些地方的祠堂成了现代调解的场所。

(20)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原文如下: "今代县门之前多有牓曰: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

于呐洋:《全国498万人民调解员5年调解矛盾纠纷2400万件》,网址:中国网(china.com.cn2007年9月7日),转引自《法制日报》。(42)[宋]王栐:《燕翼诒谋录·卷四》。

综上,我们有必要对中国古人纠纷解决的理念作一个简单的梳理:第一,古人也认为在日常的生活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地保出面调处,让郑家赔偿顾家的豆苗,顾家将耕牛归还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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